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五一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宋學環 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裁判費新台幣一萬零九百元,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雪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董淵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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