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027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 黃志峰 及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2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3月14日起至民國132年3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黃志峰於民國92年3月6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1,220,000元②100,000元③58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03年3月16日②93年3月16日③99年3月16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5年6月28日②95年4月26日③95年6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046,748元②78,970元③299,82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消費性借款暨擔保透支借款約定書影本、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102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7│建│││1202│10000分之166││└──┴───┴────┴───┴──┴─┴──┴──┴────┴──────┴──┘┌─────────────────────────────────────────┐│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02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備考││││││材料及││││││││││││號│││││││││││範圍│││││││房屋層數│層││││││計│││├──┼─┼──────┼────┼────┼─┼─┼─┼─┼─┼─┼─┼──┼──┤│001│28│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6層樓房│76││││││76│全部││││92│永華1街44巷1│平區新南│住家用鋼│.0││││││.0││││││2號│段7地號│筋混凝土│7││││││7││││││││造││││││││││├──┴─┴──────┴────┴────┴─┴─┴─┴─┴─┴─┴─┴──┴──┤│「共同使用部分新南段293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