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621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8月6日起至民國133年8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93年8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1,38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3年8月9日止,依約分期攤還本息。
詎相對人僅繳納至民國94年12月8日止之本息,尚欠本金1,306,944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為證。
四、案外人台北銀行與案外人富邦商業銀行合併,並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62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86-18│建│186.00│10000分之497││├──┼───┼────┼────┼───┼─┼─────┼─────────┼──┤│002│臺南市○○區○○○段│286-26│建│398.00│10000分之497││├──┼───┼────┼────┼───┼─┼─────┼─────────┼──┤│003│臺南市○○區○○○段│286-37│建│3.00│10000分之497││└──┴───┴────┴────┴───┴─┴─────┴─────────┴──┘┌──────────────────────────────────────────────┐│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62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1│2│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001│11│臺南市南區新│臺南市鹽│5層樓房│39│43│3.│86│平│鋼筋│10│平│全部││││27│興路461巷8弄│埕段286-│鋼筋混凝│.6│.2│63│.4│方│混凝│.0│方│││││9│11號│18、286-│土造│4│1││8│公│土造│5│公│││││││26、286-││││││尺│││尺│││││││37地號││││││││││││├──┴─┴──────┴────┴────┴─┴─┴─┴─┴─┴──┴─┴─┴───┴───┤│共同使用部分:鹽埕段1129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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