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78號原告 莊志清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
趙偉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清隆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間股東、董事、清算人關係不存在。關於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因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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