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家繼訴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5號原告 林章棋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
莊典憲 律師被告 李基民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複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為判決主文第一項後段應補充「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宣示判決主文第1項「原告之訴駁回。」在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此部分亦經本院於原判決理由四㈡敘明之,惟原判決主文第1項漏未就此部分為諭知,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前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