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耀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佰肆拾肆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39號)緣相對人林耀坤於民國100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