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加重毀謗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670號原告 湯泉 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紹文 原告 樓國隆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 律師被告 馬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自字第62號加重誹謗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被告馬震則堅決否認有何加重誹謗之行為。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本件被告馬震被訴加重誹謗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日分別判決無罪及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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