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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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491號聲請人 朱煦仁
朱泓帆 朱新民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1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為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朱盛鑾 之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繼承人有 朱台芳朱小鳳朱建軍朱三軍 及代位繼承人 段玉麟段玉勳段玉麒 ,有卷附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足參,朱台芳、朱小鳳、朱建軍、朱三軍、段玉麟、段玉勳聲明拋棄繼承,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285號卷證,核閱無訛,依上開規定,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段玉麒。聲請人朱煦仁、朱泓帆、朱新民為朱盛鑾親等較遠之孫輩繼承人,在段玉麒拋棄繼承前並無繼承權。故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郭麗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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