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030號原告 魏淑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松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
㈠按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應具備之訴訟要件。又原告
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㈡另請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及請求權基礎,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姜悌文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李婉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