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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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德祥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債務人表示曾經債務協商成立,每月還款金額為15,000元,惟當時收入僅2萬元,故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乙節,應提出協商成立之相關協議書,並說明毀諾之正確時間、、毀諾當時任職公司名稱、每月受領薪資及當年度財產資料供參。
二、金融機構對於曾經協商成立而毀諾之債務人,業已提供「毀諾後個別一致性協商」之管道予債務人,請說明提起本件聲請前是否曾申辦此協商程序?如有,請說明協商經過及結果;如否,請於一個月內逕向最大債權銀行安泰銀行詢問辦理,並將最大債權銀行提供之條件,徵詢其餘債權人是否比照辦理事宜,並應於完成協商後,陳報已知之債權額及與各債權人協商結果。
三、聲請人請說明最高學歷、過往工作經驗、最高收入(月薪)?並請陳報103年度任職於暐哲企業期間之每月薪資之本薪、執行業務所得、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勞健保費等各為若干或提出每月薪資單供核。(請據實詳載,否則本院另發函任職單位查詢)。
四、聲請人請說明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目前同住家屬之關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室內電話電信費、家庭雜支等)如何分擔?
五、聲請人家庭(含父母、子女)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租屋津貼)?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六、請說明前配偶 葉美芬 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及每月薪資若干?及前配偶有無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家庭生活費用?如無,原因為何?如有,分擔方式為何?
七、債務人父親未達強制退休年齡,請說明父親 林登元 過往工作經驗、目前有無工作(如有,併說明公司名稱及薪資收入)?是否曾受領退休金或勞保之一性給付(如有,應說明受領時間及金額)?有無領取老人津貼等補助?父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需受子女扶養之事由(應提出相關事證)?及應提出父親之戶籍謄本、聲請人家庭親屬系統表(即對於父親負有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關係及年籍資料)、父親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存摺影本(含定存及活儲)、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聲請人支付扶養費予父親之方式及相關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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