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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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49號上訴人一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高峯營造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廉永福 被上訴人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文書 訴訟代理人 張昆祥
吳志勇 律師 黃慧娟 律師複代理人 廖晏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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