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9號聲請人 施振盛 上列聲請人施振盛因與相對人 邱潤松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施振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及同段894建號建物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讓與人 游常芬 與聲請人間之債權轉讓證明書及債權讓與之通知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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