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94號聲明人 葉俊翔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41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葉俊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具「刑事非常上訴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洪兆隆法官吳冠霆法官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