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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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2248號上訴人 蔡乾魁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4101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2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蔡乾魁之上訴意旨,僅陳述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及其家庭狀況與須照顧輕度障礙的母親等情,請求重新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予其自新機會等語。就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高玉舜法官李英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