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546號再抗告人 高鋒銘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駁回抗告之確定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39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高鋒銘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信銘
法官何菁莪法官梁宏哲法官蔡廣昇法官林英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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