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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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3號上訴人 李錦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瑞雄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零玖拾陸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曾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