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4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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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143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賴國平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國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賴國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賴國平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傳喚後並未到庭,且亦經本院以
100年士院刑讓緝字第178號於另案為通緝,至今尚未歸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