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交簡上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簡上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9月16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許雅婷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