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9號原告林張鳳
林中村 林中南 林中田 林家利 林美月 林美麗 林雪麗 共同送達代收人 阮秀美 被告 吳家泓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4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