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56號上訴人 彭煥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東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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