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26號

原告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綉珍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 律師

柯凱繼 律師

被告凱薩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榮裕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皇佑 律師

被告昇陽自行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施和鋐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佩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法官蔡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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