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26號
法定代理人 杜綉珍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 律師
柯凱繼 律師
兼法定代理人 許榮裕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皇佑 律師
兼法定代理人 施和鋐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佩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法官蔡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