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3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之俞 (原名 張雅芳張嘉芳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之俞(原名張雅芳、張嘉芳)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張之俞(原名張雅芳、張嘉芳)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9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2年1月11日確定在案。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明無誤,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法官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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