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25號上訴人鑫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雅惠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 律師被上訴人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關於結算款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5月1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就系爭門窗(五金)工程之業主驗收結算款部分補充陳述,並提出相關證據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賴劍毅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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