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97號聲請人陞寶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5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8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久旺興業有│台灣銀行三│96年11月15日│59,430元│0000000││││限公司盧│重分行│││││││茹美││││││├───┼─────┼─────┼──────┼─────┼─────┼──┤│002│久旺興業有│台灣銀行三│96年11月15日│47,250元│0000000││││限公司盧│重分行│││││││茹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