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72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柏漢 相對人即債務人洪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叁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