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附表┌─────────┬────────┬────────┬────────┬────────┬────────┐│編號│01│02│03│04│05│├─────────┼────────┼────────┼────────┼────────┼────────┤│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7月,減│有期徒刑7月,減│有期徒刑7月,減│││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為有期徒刑3月又│為有期徒刑3月又│為有期徒刑3月又│││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15日│15日│15日│├─────────┼────────┼────────┼────────┼────────┼────────┤│犯罪日期│96年1月22日│96年2月5日│96年1月間之某日│96年1月間之某日│96年1月間之某日│││││起至同年2月3日止│起至同年2月3日止│起至同年2月3日止│├─────────┼────────┼────────┼────────┼────────┼────────┤│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字第695號│字第1089號│第5023號│第5023號│第502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桃簡字│96年度桃簡字│96年審訴字│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審訴字││││第984號│第1628號│第737號│第737號│第7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4月30日│96年7月4日│96年10月31日│96年10月31日│96年10月31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桃簡字│96年度桃簡字│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審訴字││││第984號│第1628號│第737號│第737號│第737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6月1日│96年8月2日│96年12月3日│96年12月3日│96年12月3日│├───┴─────┼────────┴────────┼────────┴────────┴────────┤│備註│附表編號01、02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附表編號03至05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55號裁定,│字第7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減刑2分之1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編號│06│07│08│09│10│├─────────┼────────┼────────┼────────┼────────┼────────┤│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減│有期徒刑7月,減│有期徒刑7月,減│有期徒刑10月,減│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為有期徒刑3月又│為有期徒刑3月又│為有期徒刑5月│為有期徒刑4月│││15日,如易科罰金│15日,如易科罰金│15日│││││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96年3月8日│96年3月8日│96年1月7日│96年2月12日│96年2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字第1603號│字第1603號│第3458號、第6543│第3458號、第6543│第3458號、第6543│││││號│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審訴字│95年度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第364號│第364號│第73號│第4554號│第45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11月23日│96年11月23日│97年7月31日│97年12月10日│96年5月31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審訴字│97年度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第364號│第364號│第73號│第4554號│第4554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97年9月1日│98年1月5日│98年1月5日│├───┴─────┼────────┴────────┼────────┴────────┴────────┤│備註│附表編號06至07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附表編號08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364號判決,│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