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06號聲請人 陳欽文 代理人 李尚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80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怡彣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0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金義合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金義合窯業(甲)字第76-77號22,0002金義合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金義合窯業(乙)字第70-73、000-000號111,1003金義合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金義合窯業(丙)字第07、43、48、77、89號5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