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債務人甲○○即聲請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李茂榮附表:
1.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時,所提出文件或資料之清單。並請陳述前置協商之經過、後來補正之文件、雙方未能達成協議之差異及相關證明文件。
2.請釋明積欠卡債及信用貸款之原因為何,是否有收入減少或支出增加以致無法清償銀行款項之事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3.請提出聲請人及配偶名下所有存摺自96年1月迄今之紀錄。
4.請釋明是否有繳交商業保險契約?若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之相關資料。(包括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起迄期間、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預備金、保險金額、每月應繳保費等)
5.房東之住址及聯絡方式。
6.就股票餘額21370股部分,請提出各公司之證明文件。又集保公司函覆之股票亦有部分未列入財產,亦請補正。
7.請釋明為何需使用父親之不動產貸款,並請提出該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及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
8.民國97年7月25日已償還京城銀行之借款餘額為新台幣1,592,543元,該餘額係何人以何種方式支付?請補正上述資料,並檢附玉井鄉農會之借款契約書及每月應繳納之本息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