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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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7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蔡儀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78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聲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儀諭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書所指之內容,有聲請書所載之證據資料在卷可以佐證,經本院核對無誤,至為明確,而堪認定。
㈡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資料,認為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
㈢因此,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