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122號聲請人 陳星安 相對人 周家洛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5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即提示日││├──┼──────┼─────┼───┼──────┼────┤│001│108年1月3日│21,300元│未載│108年8月30日│No765358│├──┼──────┼─────┼───┼──────┼────┤│002│108年1月3日│20,850元│未載│108年8月30日│No765359│├──┼──────┼─────┼───┼──────┼────┤│003│108年1月3日│20,400元│未載│108年8月30日│No765360│├──┼──────┼─────┼───┼──────┼────┤│004│108年1月3日│19,950元│未載│108年8月30日│No765361│├──┼──────┼─────┼───┼──────┼────┤│005│108年1月3日│19,500元│未載│108年8月30日│No765362│├──┼──────┼─────┼───┼──────┼────┤│006│108年1月3日│19,050元│未載│108年8月30日│No765363│├──┼──────┼─────┼───┼──────┼────┤│007│108年1月3日│18,600元│未載│108年8月30日│No765364│├──┼──────┼─────┼───┼──────┼────┤│008│108年1月3日│18,150元│未載│108年8月30日│No765365│├──┼──────┼─────┼───┼──────┼────┤│009│108年1月3日│17,700元│未載│108年8月30日│No765366│├──┼──────┼─────┼───┼──────┼────┤│010│108年1月3日│17,250元│未載│108年8月30日│No765367│├──┼──────┼─────┼───┼──────┼────┤│011│108年1月3日│16,800元│未載│108年8月30日│No765368│├──┼──────┼─────┼───┼──────┼────┤│012│108年1月3日│16,350元│未載│108年8月30日│No765370│├──┼──────┼─────┼───┼──────┼────┤│013│108年1月3日│15,900元│未載│108年8月30日│No765371│├──┼──────┼─────┼───┼──────┼────┤│014│108年1月3日│15,450元│未載│108年8月30日│No765372│├──┼──────┼─────┼───┼──────┼────┤│015│108年1月3日│15,000元│未載│108年8月30日│No765373│└──┴──────┴─────┴───┴──────┴────┘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