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26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詹佩珺 債務人光泰發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文勝 人債務人 黃桂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貳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3264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起至清償日止)│├─────────┬────────┤││(新臺幣)│││逾期180日以內│逾期超過180日││││││以原利率10%計算│以原利率20%計算│├──┼─────────┼───────────┼─────┼─────────┼────────┤│001│347,412元│109年10月15日│4.5%│自109年11月16日起│自110年5月15日││││││至110年5月14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2│86,848元│109年10月15日│4.5%│自109年11月16日起│自110年5月15日││││││至110年5月14日止│起至清償日止│└──┴─────────┴───────────┴─────┴─────────┴────────┘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