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請人屏東縣滿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秝豪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借款之授信約定書(加速條款之約定,並注意是否須經催告或通知)。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欠款明細。
三、本件經核相對人郭秝豪於民國108年7月2日死亡,故請提出:
㈠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相對人除戶地址係高雄市○○
區○○路○○○號4樓)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請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或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