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29號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李劭軒 被上訴人 林居正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居正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99,5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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