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9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志忠選任辯護人呂紹瑋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7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志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郁屏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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