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26號上訴人 藍勝紘 (原姓名:丙○○)被上訴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226號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家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