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7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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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7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一0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六五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七日及同年三月七日分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六五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號│││││││├─┼─────────┼────────┼─────────┼───────────┼────────┼────────────┤│1│ 司徒中平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伍萬伍仟元│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AQ0一八一三六│六個月││││松山分行│││八││├─┼─────────┼────────┼─────────┼───────────┼────────┼────────────┤│2│司徒中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壹拾壹萬元│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AQ0一八二七0│六個月││││松山分行│││五││├─┼─────────┼────────┼─────────┼───────────┼────────┼────────────┤│3│司徒中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伍萬伍仟元│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AQ0一八一三六│六個月││││松山分行│││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