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小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潮小字第13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許 李秋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8月20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被告得於核准動用額度內,以GEORGE&MARY現金卡於
原告開設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循環動用,借款利率依週年利
率18.25%計息,如未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於延滯期間內依週年利
率20%計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交易紀錄一覽表、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表等件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
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
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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