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54號上訴人即原告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訴訟代理人 袁鼎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創實業有限公司、 李美琪 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54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