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091號聲請人 劉賜維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張金財 (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準用之;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141條、第142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被繼承人張金財生前最後設籍於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業據聲請人於聲請狀載明甚詳,並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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