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9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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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296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涵瑜
吳慶展
被 告 王馨翎 即 王貞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肆仟 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史華齡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