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956號
原   告  李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晉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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