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9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許靜 如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亞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李亞光已於民國106年9月3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