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299號原告 劉建宏 訴訟代理人 劉筱貞 被告 李敏芬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 律師
董子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變賣價金分配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原告及被告之應有部分各為2分之1,系爭房地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惟兩造未能達成分割共識,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房地,又系爭房地由房屋及基地所成一獨立門戶住宅,具有構造及交易上之一體性,若以原物分割,恐致建物面積細分零碎,不利於建物之交易及利用,難認合於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顯不適於原物分割,且依原物分割顯有困難,應以變價分割為宜等語。並聲明:兩造共有之系爭房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二、被告則以:同意變價分割,援引原告歷次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共有物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而又未有不分割之期約者,各共有人自得隨時請求分割(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85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系爭房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兩造就系爭房地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為被告所不爭執,認原告上開主張,堪認屬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之規定,訴請裁判分割系爭房地,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再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兩造既就系爭土地、建物無法協議分割方法,則本院自應斟酌上開各項因素,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經查:審酌原告當初係購得系爭房地之應有部分2分之1,其提出變價分割方案,始能夠使系爭房地之使用達到最大功效。而分割共有物之規定,旨在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融通與增進土地經濟效益,並考量全體共有人分割後所得之利用價值、前景,本件若採變價分割方式,兩造自得依其對系爭土地、建物之利用情形、對系爭土地、建物在感情上或生活上是否有密不可分之依存關係,暨評估自身之資力等各項,以決定是否參與競標或行使優先承買之權利,以單獨取得系爭土地、建物所有權,佐以系爭土地、建物經由市場公開競標,經良性公平競價結果,以較符合市場行情之價格予以變賣後,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取得變賣後之價金,顯更能維護系爭土地、建物合理利用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各共有人之經濟利益,屬妥適、合理、公平之分割方案。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分割系爭房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分割系爭房地,為有理由,而系爭房地之分割方式,應以變價分割為恰,並將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變賣價金分配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取得,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又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雖屬有據,然被告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其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共有人依其原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始為公允,爰諭知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所舉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李思儀附表一:
編號不動產種類地號/建號面積(平方公尺)1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64.202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1.213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7.794建物桃園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0號)一層:39.40二層:53.50騎樓:14.10附表二:
編號共有人變賣價金分配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李敏芬2分之12分之12劉建宏2分之1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