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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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99號原告 劉建宏 訴訟代理人 劉筱貞 被告 李敏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388建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0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而原告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2分之1。本院審酌系爭房地之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資料,以及原告所提出其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以新臺幣(下同)450萬元購入系爭房地應有部分2分之1,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扣除已繳納12,088元外,尚應補繳33,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佩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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