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450號原告 郭恆瑞 訴訟代理人 謝錫深 律師被告 郭証凱 訴訟代理人 黃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之土地,應分割如附圖二(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10年1月27日鹿土測字第151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及附表二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使用
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養殖用地,面積為1,227.31平方公尺,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㈡兩造就系爭土地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或約定不分割之期限,
然就分割方法未能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本文、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裁判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辯稱:同意原告方案(即附圖二,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10年1月27日鹿土測字第151號土地複丈成果圖)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系爭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養殖用地(本院卷第29頁)。核諸卷內資料,兩造就系爭土地依法既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形,兩造復未定有不分割之協議,且就分割方式無法達成協議,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
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又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惟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裁判、96年度台上字第108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判決及74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經查:
1.系爭土地東臨鹿草路3段,南臨新厝巷可供對外通行。有關地上物及使用情形,略如附圖一(即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09年7月20日鹿土測字第965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西南角之建物為原告所使用之倉庫。此有本院勘驗測量筆錄、現場簡圖、現場照片及附圖一存卷可憑(本院卷第129頁至第139頁、第143頁),堪信屬實。
2.茲審酌原告方案,就系爭土地分割前之使用狀態、與相鄰土地合併利用與經濟效用言,因系爭土地北鄰同段840地號之土地,被告在該土地有部分之應有部分(本院卷第103頁),將被告分配於系爭土地東北側,有利於被告將來與相鄰之同段840地號之土地合併利用;復稽之系爭土地西南角為原告使用之倉庫,將系爭土地其餘部分分配予原告,可保留其所使用之倉庫,尚屬妥適。另參以兩造均同意原告方案,且各共有人分得部分面積,與分割前以應有部分所換算面積相同,足徵原告方案符合各共有人之意願,亦屬公允。再酌以系爭土地經分割後之各區塊地形尚屬方正;暨考量分割後各區塊均有臨現有道路,對外出入通行無礙,亦徵附圖二所示之原告方案,堪值採取。
四、綜上所述,本院審酌兩造之意願、系爭土地之地形、臨路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前之使用狀態、各共有人分得部分所得利用之價值暨經濟效用等情形,認以附圖二原告方案及附表二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當為合理、公平,爰判決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為請求共有物分割之事件,如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併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酌量情形命勝訴之原告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部。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調查及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蔡明株附表一:兩造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編號共有人權利範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郭証凱5/3614%2.郭恆瑞31/3686%合計1100%附表二:分割方案附圖二編號面積(平方公尺)分配人即原共有人甲1,056.85郭恆瑞乙170.46郭証凱附圖一:系爭土地現況圖(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
109年7月20日鹿土測字第965號土地複丈成果圖)附圖二:原告方案(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10年1
月27日鹿土測字第151號土地複丈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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