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緝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55歲民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71年度偵字第14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盜刻被害人乙○○之印章,蓋於案外人 王碧鶴 簽發之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帳號二七
七五、支票號碼0000000、00000000,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七萬五千元、十二萬四千六百七十,票載發票日七十年十月十六日及同年月二十八日之二張支票背面為背書人後,持向案外人 張雪調 借同金額現金。又以該盜刻之印章,偽造乙○○為發票人簽發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一五五三、支票號碼三二一二00、金額六萬三千四百元、票載發票日七十年十月十八日之支票乙紙,持向案外人 王錦河 調借同金額現金,嗣經被害人乙○○訴請偵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及同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二罪。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為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明定。查修正後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修正前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不同,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八十條較有利於行為人,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則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三、經查:1、被告甲○○被訴所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其追訴權期間為十年;
2、又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不能進行,應一併計算該項追訴期間四分之一,為二年六月;3、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三八號、第一二三號及最高法院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第十次刑事庭會議紀錄意旨,已實施偵查及經提起訴訟,且在審判進行中,均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故本件須加計通緝發布日減去開始實施偵查日之期間(即通緝發布日之七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減去開始實施偵查日之七十一年二月四日之二月二十一日);4、最後,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第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見解,提起公訴至法院繫屬日之不算在其內,故應再減去提起公訴日至法院繫屬日之期間(即法院繫屬日七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減提起公訴日七十一年三月十日之十二日)。亦即,自被告最後犯罪行為終了日期之七十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算、加計追訴權時效十年、追訴權時效期間加四分之一(二年六月)、加計通緝發布日減去開始實施偵查日之二月二十一日;及最後應減去提起公訴日至法院繫屬日之十二日。是以,被告甲○○被訴行使偽造文書罪之追訴權時效,應於八十三年三月七日完成。
四、次查:1、被告甲○○被訴所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其追訴權期間為二十年;2、又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不能進行,應一併計算該項追訴期間四分之一,為五年;3、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三八號、第一二三號及最高法院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第十次刑事庭會議紀錄意旨,已實施偵查及經提起訴訟,且在審判進行中,均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故本件須加計通緝發布日減去開始實施偵查日之期間(即通緝發布日之七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減去開始實施偵查日之七十一年二月四日之二月二十一日);4、最後,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第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見解,提起公訴至法院繫屬日之不算在其內,故應再減去提起公訴日至法院繫屬日之期間(即法院繫屬日七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減提起公訴日七十一年三月十日之十二日)。亦即,自被告最後犯罪行為終了日期之七十年十月十八日起算、加計追訴權時效二十年、追訴權時效期間加四分之一(五年月)、加計通緝發布日減去開始實施偵查日之二月二十一日;及最後應減去提起公訴日至法院繫屬日之十二日。是以,被告甲○○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罪之追訴權時效,應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完成。
五、準此,被告甲○○自行為時迄今,已逾追訴期間,其追訴期間業已完成,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郭瑞祥法官楊真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