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48號聲明人丁○○
戊○○乙○○甲○○
16號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
3號3法定代理人己○○
號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父母 袁定業 、 袁沈氏 、弟 袁世良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除袁世良外,被繼承人是否尚有其他兄弟姊妹,若有,請提出其等之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家事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