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二六號
原告丁○○
乙○○甲○○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展宇 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九一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丁○○、甲○○及乙○○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本件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九一號被告丙○○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上開法條,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葉建廷
法官官信成法官林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