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637號原告 郭國洋 被告 陳曉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1頁第11行關於「本人陳聰曉」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人陳曉聰」。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1頁第14行關於「原告胞妹 陳曉暉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胞妹陳曉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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