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98號聲請人 廖泰雄 上列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399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黃信滿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淑卿